女婿拖欠债务不还 丈母娘在女儿账户的养老钱被冻结
丈母娘养老钱存入女儿名下,女婿欠债银行存款被法院冻结。为拿回母亲养老钱,女儿提出执行异议却被法院裁定驳回。怎么女婿欠外债,法院会冻结丈母娘养老钱?
2013年,陈庆华向华国伟借债做起烟酒买卖,由于买卖难做再加经营不善,陈庆华血本无归,欠下的几十万外债因无力偿还被华国伟起诉至句容法院,判决下来后又因陈庆华未能按期给付借款,华国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句容法院执行局遂对陈庆华及其妻子邵喜凤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最终冻结了邵喜凤银行存款10万余元,然而邵喜凤以法院冻结存款实为母亲邵柏银所有,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解除对10万余元的冻结。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句容法院执行局对该执行异议案件进行听证审查。审查中,邵喜凤称陈庆华借债做烟酒买卖自己也是直到亏本才知道,因为母亲邵柏银退休工资每月有三千余元,又一直与女儿、女婿生活在一起,家中生活开销一直都是母亲补贴,陈庆华的收入不高,自己也从未要求过陈庆华给付家用,且不说对陈庆华借债做生意不知情,现在生意失败,可见借款从未用于家庭生活,因此不能算是夫妻共同债务。母亲邵柏银因年纪大,怕人老忘事,主动将养老存款汇入至女儿账户,并有银行汇款凭证证明,因此法院冻结的10万余元其实是属于母亲的养老钱,法院应当予以退还。申请执行人华国伟答辩称,邵喜凤称其对于陈庆华借款不知情以及借款未用于家用没有举证证明,依法应当认为该笔借款即为夫妻共同债务,法律明确规定,银行存款存入谁名下即为谁所有,故法院冻结邵喜凤银行存款于法有据,应当支持。
最终,法院认为,我国公民存款采取的实名制存款原则,即存款存在谁名下即为谁所有。人民币作为动产谁占有即为谁所有。本院裁定冻结的有关银行存款,存在案外人邵喜凤名下,依法应当认定为邵喜凤所有。本案所涉陈庆华欠华国伟债务,发生于陈庆华与邵喜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邵喜凤未能举证证明陈庆华所欠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所需,依法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故陈庆华与邵喜凤应对本案所涉债务共同向华国伟清偿,因此,本院裁定冻结邵喜凤银行存款并无不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其执行人异议不能成立。据此,法院裁定驳回邵喜凤的执行异议申请。(文中人物系化名)
来源:句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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