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州 多方咨询调结涉残道交纠纷
  • 发布时间:2014-09-15 00:00

 

    日前,残疾当事人徐某委托亲属将一面写有“清正廉洁 公正执法”的锦旗送给润州法院立案庭张忠娣法官和民一庭李祥华法官,感谢他们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所作的努力。

    2013年4月23日上午8时许,徐某从菜场买完菜往家赶,骑着电瓶车在黄山南路北府路口右转弯时,被邱某驾驶的小轿车撞上。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邱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不负责任。

    “我被撞后半身不遂,不能行走,肇事者还不肯赔偿,我只能向社区和市残联求助。”徐某在市残联设立的诉讼服务联络站寻求帮助时满面愁容。

    了解徐某的情况后,润州法院立即启动残疾人无障碍诉讼通道,帮助他联系了江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无偿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迅速立案,快速进入诉讼程序。

    审理中,徐某申请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但由于徐某此次交通事故前受伤曾做过脊柱手术,鉴定机构无法得出此次交通事故与徐某的伤情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无法作出相关鉴定,建议法院就徐某的伤情与交通事故之间因果关系的参与度进行鉴定。

    此后,该院又先后委托南京及上海的鉴定机构就交通事故与徐某的伤情之间的参与度进行鉴定,两地的鉴定机构均认为,根据现有材料,无法确定交通事故对徐某目前伤情参与度。

    “原告的伤情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要权威机构出具鉴定结论,否则我们不认可。”庭审中,肇事者邱某及保险公司意见一致。

    徐某的案件已经经过相当长的时间,不能久拖不决,法官遂咨保险业行会相关人损医疗专家,该人损专家认为存在一定的参与度,但参与度多少,其无法确定。后法官又通过人损专家咨询人损业内权威人士,该人士表示参与度不低于20%。鉴于此,法院决定根据专家意见组织各方调解。

    为使肇事方及保险公司更理解徐某的现状,李祥华和他们共同到徐某家中看望。一来抚慰徐某的情绪,二来了解徐某目前神经源性肌萎缩的肢体肌力。经现场查看,徐某除一只手能活动外,其他三肢不能作任何活动,人损专家的初步意见是徐某已构成二级以上伤残。

    根据徐某目前的伤情及损伤参与度,经过多次反复调解,最终确定赔偿协议:邱某赔偿40000元,保险公司赔偿177000元,保险公司将理赔方案层层汇报至总公司获得通过,该起历经两年的通事故终于画上完美句号。

    徐某一家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对法官们的热情帮助及辛勤努力表示感谢。徐某本人行动不方便,特委托他的母亲及女儿到法院来表示感谢之情。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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