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合同受伤 确认劳动关系获支持
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事故后,公司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致使无法享受工伤待遇。近日,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014年1月1日,原告周某与第三人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将原告派遣到被告公司从事操作工。庭审中,原告称自己于2013年12月25日进入被告公司工作,当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12月29日23时左右原告在被告公司上班过程中手指被扎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被告公司否认双方2014年之前存在劳动关系,认为双方是于2014年1月1日起建立用工关系,故没有为原告办理工伤申报,致使原告无法享受工伤待遇。原告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周某遂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事故发生时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此案经过调查后,承办法官认为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原告提供了电子考勤卡以及相关证人证言证明原告从2013年12月25日起到被告公司工作,同时被告发放了原告工资409元,证明双方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审理过程中,经承办法官多次调解,被告公司承认之所以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是因为其没有为原告办理工伤保险,原告只上了四天班,被告却可能承担十几万元的工伤保险赔偿款,觉得太亏,但同时也认识到在事实面前无法逃避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成功调解确认事故发生时原告周某与被告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公司表示将为原告申报工伤,双方握手言和。
来源: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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