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生前未还债 债权人起诉继承人
  • 发布时间:2014-09-26 00:00

 

    债务人死后仍有债务未偿还,其妻和子女是否能够拒绝清偿。近日,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继承人田某及陈甲、陈乙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债权人仲某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生前与仲某系朋友关系,2012年1月12日陈某向仲某借款2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2013年7月,陈某承诺会偿还仲某该笔借款。2013年10月陈某死亡,但其向仲某的2万元借款并未归还。仲某遂要求陈某的妻子田某及其两个儿子陈甲、陈乙偿还该笔债务,但遭到拒绝。经核实,三被告均系陈某的法定第一继承人。陈某生前在县城有商品房一套,陈某死后,该商品房作为遗产由田某、陈甲、陈乙共同继承。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向仲某借款2万元有借条证实,故陈某应当向仲某清偿该笔借款。由于陈某已经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该债务应由陈某的继承人在继承其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故田某、陈甲、陈乙应对该2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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