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帮助邻居拆厢房,不料墙面倒塌压伤自己,造成九级伤残,没想到邻居除支付部分医疗费外,拒不赔偿,茅先生无奈将林某夫妇告上宝堰法庭。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林某夫妇共同赔偿义务帮工的茅先生124271元。
2012年7月21日下午,丹徒区上党镇的茅先生和几个邻居义务帮忙为邻居林某夫妇拆除厢房,为了省力,茅先生采用自下而上拆除方法,不料墙面倒塌致伤茅先生,经诊断茅先生的伤情为右踝开放性损伤伴踝关节半脱位,右腓总神经损伤等导致右踝关节活动受限,构成了九级伤残。治疗期间,茅先生经历了皮肤坏死、植皮等痛苦,给身心带来了巨大的伤害。
在治疗过程中,林某夫妇共为茅先生垫付了7万余元医疗费。但茅先生要求赔偿其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遭林某夫妇拒绝。林某夫妇并表示,之前林某也为茅先生家帮过忙,这次茅先生帮忙可以理解为换工,并且茅先生采用自下而上的拆墙方式,容易导致墙面倒塌,且茅先生也未采取防护措施,据此,林某夫妇可以不赔或少赔。双方就赔偿数额协商未果,茅先生无奈将林某夫妇告上法庭。在庭审中,林某夫妇对茅先生的伤残等级提出质疑,并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经宝堰法庭审理认为,茅先生义务帮工,为林家拆除厢房,林某夫妇并未明确拒绝,在拆除过程中,墙面倒塌致茅先生受伤,根据法律规定,茅先生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林某夫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茅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采取不符合正常拆墙顺序的方式拆除旧房,应当预见存在风险,亦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避免事故的发生,故茅先生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林某某夫妇的赔偿责任。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林某夫妇赔偿茅先生因义务帮工造成的各项损失的70%,扣除林某已为茅先生垫付的医疗费,尚应赔偿124271元。
本案虽经承办法官组织多次调解,但均未果。判决后,承办法官继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服判息诉工作,敦促林某夫妇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双方均服判。判决生效后,林某夫妇主动及时履行了给付义务。茅先生拿到赔偿款后,终于露出久违的满意的笑容,并表示对宝堰法庭工作非常满意。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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