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法院审结一起公司解散纠纷案
  • 发布时间:2014-10-25 00:00

 

    股东之间长期不和,致公司经营陷入僵局,公司股东能否申请解散公司,并就公司财产进行清算,以维护自己的利益?近日,开发区法院以“准予某某公司解散”审结首例公司解散纠纷案,对此作出了肯定的回答。

    被告某建筑工程安装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股东杨某及胡某分别出资40万元,其中杨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对公司日常经营进行管理,占公司60%股权,胡某为公司监事,占公司40%股权。近两年来,两股东因经营理念差异等原因,导致双方产生较大矛盾,难以对公司决策形成决议,甚至相互指责对方存在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近日,原告胡某向法院起诉,认为该公司已无存在必要,请求解散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东表决权均超过1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股东条件。鉴于该建筑工程安装公司规模不大,股东人数不多,其股东又是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现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已陷入僵局,使公司失去继续存续的基础,公司股东权益亦可能因公司继续存在而受损,遂判决解散该公司。目前,现判决已生效,双方均未上诉。

 

 

 

 

来源: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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