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遭遇交通事故 误工费用如何主张?
因为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女子将肇事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误工费用,法庭是否支持其主张?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4年5月的一天下午,被告夏某驾驶摩托车沿句下线行驶至句下线夏家边地段时,与受害者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徐某受伤。徐某受伤后随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出院记录记载各项身体指标正常,为此共支出医疗费用1400多元。2014年5月30日,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夏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不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10月,原告徐某将肇事者夏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7000多元,其中误工费共计3000元。
庭审中,被告夏某对原告徐某提出的误工费用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徐某是孕妇,发生事故时已怀孕5个多月,属于保胎期间,不存在误工费用,请求法院驳回对此项损失的主张。
经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安机关认定夏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由肇事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夏某在视为投保的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损失,法院认为原告系怀有5月身孕的孕妇,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误工存在损失,故法院对原告误工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经核对,原告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00多元,于是依法判处夏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700多元。
来源:句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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