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遭受损害 索取赔偿须凭实据
  • 发布时间:2014-11-18 00:00
 
  因事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如何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备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的证据是关键。日前,丹徒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虚假证据的交通事故索赔案。
  
    2014年3月15日14时许,某物流公司职员郭某驾驶该公司货车行驶至丹徒新城某路口时,与相对方向靠右侧行驶的付某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使付某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经公安部门责任认定郭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付某因该事故构成八级伤残。后付某将郭某、某物流公司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诉至丹徒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37721元。
  
    庭审中,郭某、某物流公司对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某保险公司也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认定以及物流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事实无异议,同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根据案件事实及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付某交通事故赔偿款227146。
  
    案件至此似乎画上了句号。可未曾想,保险公司通过调查发现,原告付某长期居住在养老院,实为无业人员,其所提供的误工证据是其在代理律师授意下通过村镇工厂出具的虚假证据,并就此事向法院进行了反映。法院经调查认定这一事实后,通过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保险公司少赔偿了误工费等20000余元。
  
    法官提醒:诉讼活动中不乏伪造、毁灭证据等妨碍诉讼的行为。一旦查实上述违法行为,不仅证据不被采信,法院还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行为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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