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不还 银行申请行使抵押权
  • 发布时间:2015-02-10 00:00

   

    近日,润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件。

  2013年6月,薛某与江苏某农村商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同月,江苏某农村商业银行分两笔向被申请人薛某发放借款400万元、300万元,共计700万元,借款年利率均为9.6%(如贷款逾期,从逾期之日起加收50%的罚息),约定结算方式为每季21日结息,薛某用其所有的位于长江路的11套房屋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现上述700万元借款期限已届满,薛某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行使抵押权,要求拍卖、变卖被申请人薛某所有的位于长江路的11套房屋以及对应国有土地以偿还所欠700万元贷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法院立案受理后,承办法官针对案件的特殊性,立即联系了被申请人薛某,薛某当天上午到法院来应诉,并放弃了答辩期,承办法官下午即组织双方公开进行了听证。

  经过45分钟的听证审理,法官理清了案件事实,在双方对事实无异议的情况下,裁定准予抵押权人江苏某农村商业银行对被申请人薛某的用于抵押的11套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分别在各自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范围内用于优先清偿申请人江苏某农村商业银行享有的下列债权:1.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2.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据实计算,包括本案案件受理费等。

  据了解,这类新型案件,立案案号由“商特字”组成,涉及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新增的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适用问题。该类型案件系该院首次受理,从受理到审结只用了一天时间。

  承办法官刘艳飞向记者介绍,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在2007年部分修正的基础上又进行了一次全面修改。为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新《民诉法》创设了许多新的制度。其中,在特别程序中设立了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使担保物权人能依法快捷高效地兑现自己的担保物权。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七条又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属于非诉程序,是一种与诉讼程序相对应的解决非诉讼事件的程序,即无须通过审判程序解决民事权益争议,仅需要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确认某种法律事实存在的基础上兑现某种实体权益,可以视为一种特别的执行程序。

  刘法官说,在2013年新《民诉法》出台前,司法实践中担保物权人鲜有通过直接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方式来实现其担保物权的。通常的做法还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几乎是一种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广泛认同的操作模式。这种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复杂繁琐,耗时费力,效率低下,成本很高,实在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求,也不利于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据了解,人民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独任审理,对申请人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但属于重大、疑难案件的,则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该法院院长批准。

  律师刘先生:在新民诉法实施之前,关于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根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实现。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复杂且时间较长,法院需要进行开庭审理。而司法实践中,保证人、债务人为了逃避履债的义务,通过躲避送达、提起上诉等手段拖延时间,当事人提起上诉,债权人拿到生效的判决书往往需要好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障。

  市民王先生:新民诉法这个规定好,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审理时间大大缩短了,真是省时又省钱。

  市民陈女士:担保物权的实现适用特别程序,体现了便捷高效处理的立法本意,节约了宝贵的司法资源,是一件大大的好事。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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