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长期受阻 法院判决赔偿
  • 发布时间:2015-03-09 00:00

    

    张茜系某小型轿车的车主,该车实际购买于张茜与前夫离婚之后,属于张茜的个人财产。2014年7月份,前夫的弟弟向张茜借车私用,在行车过程中因超车避让车辆撞伤了路边护栏,导致车辆损失60000元,路产损失8000元,保险公司定损对上述损失金额予以确认,张茜也实际支付了上述费用。

    2014年7月底,张茜的前夫王昕在公安机关出具了放弃索赔承诺书。在张茜向保险公司索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一直不予理睬和处理。无奈之下,张茜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润州法院,由南徐法庭进行了审理。

    南徐法庭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张茜就自有车辆与保险公司订立的车损险、商业三责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首先,车辆购买于张茜、王昕离婚后,行驶证登记车主系张茜,应当认定为张茜的个人财产,保单的被保险人亦为张茜,因此王昕无权作出放弃理赔的承诺,该承诺对张茜不发生拘束力。其次,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核定了损失并且通知了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保险公司核定损失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直到诉讼时止,保险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张茜拒绝赔偿的书面通知。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茜财产损失合计68000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仍然不服提出上诉。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了维持,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近日,省工商局、省消费者协会在全省开展了保险服务业的调查评议活动,评议结果显示,不当理由拒赔、理赔手续繁琐、理赔时间漫长是消费者对理赔服务不满意的主因。南徐法庭提醒和建议: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避免“投保容易理赔难”的事件屡屡发生。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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