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工作时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视为工伤
市民张三的独生女小铃,在本市一家工厂上班, 2014年10月的一天中午,怀孕五个月的她仍在单位忙碌,突然小铃感到一阵眩晕,瘫软倒地,之后便不醒人事。好心的工友见状,便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小铃送至医院抢救治,同时通知小铃父母赶到医院。
两天后,小铃终因严重疾病抢救无效死亡。在医院焦急守候了两天的张三夫妇听闻噩耗,嚎啕大哭、悲痛欲绝。痛定之后,张三向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劳动部门以小铃入院抢救至死亡超过48小时,不符合视同工伤的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张三对此不服诉至润州法院,要求撤销该决定。
法院受理后,法官归纳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小铃否符合“工作时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的情形。对此,承办法官积极向医院调查核实小铃的医疗抢救情况,发现小铃经检查后被送至ICU重症监护室,连续抢救不满48小时而死亡,是符合上述视同工伤情形的。
就此情况,承办法官与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了沟通,从法理、案情及情理上进行说理、剖析,最终劳动部门自行撤销了先前的决定,重新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
张三得知劳动部门要作出新的工伤认定决定,感叹道:“法院积极为伤亡职工充分提供法律服务,我们一家人在精神上得到了很大的抚慰,真的要谢谢法院、谢谢法官。”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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