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民刘先生因手动喷雾器爆炸受伤,却未能举出证据证明肇事物品来源,无奈自咽苦果。近日,润州法院依“证据裁判规则”驳回刘先生损害赔偿请求。
2013年4月,刘先生在位于韦岗的镇江某农贸门市部购买压力型喷雾器(价格13元)一个,在与商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后便离开回家,商家未主动向刘先生出据发票、收据等购物凭证,刘先生也未向商家索要,且未检查该喷雾器是否有商标、生产厂家、合格证、说明书以及其他可以识别产品身份的标识。
2013年9月,刘先生在使用该手动式喷雾器喷打农药时,喷雾器发生爆炸,导致身体受伤。意外发生,刘先生不但身体承受痛苦,而且自掏腰包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在无法找到生产厂家的情况下,他心想必须让出卖该喷雾器的商家承担赔偿责任,于是便将商家镇江某农资门市部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计49800元。镇江某农资门市部却失口否认。
庭审中,刘先生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录音等证据,刘先生方的证人朱女士陈述,2013年4、5月期间,她在农贸门市部看到刘先生妻子手里拿着小喷壶,但没有看到双方的买卖行为。与之相反,农贸门市部方的三位证人则出庭陈述,在2013年4、5月期间,农贸门市部从未出售过该种喷雾器。
刘先生又提交事发后与农贸门市部老板胡某交涉的6份录音片段,以证明肇事喷雾器购自农贸门市部。胡某对录音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但是否认肇事喷雾器在自己处购买,“我与刘先生是熟人,他经常到我店里来买东西,但我不能确定他这个喷雾器是在我店里买的,出于朋友关系我才积极联系厂家。”胡某还称,韦岗并非只有自家一家出售喷雾器。
法院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先后赴润州区农机所、农委、派出所、农业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调查取证,但除排除农药因素外,仍未取得能证明刘先生从镇江某农资门市部购买喷雾器的证据。
在此情形下,依据刘先生提交的现有证据和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法院仍然无法确信肇事喷雾器为在镇江某农资门市部购买,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原理,原告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院遂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先生感叹道:“从买喷雾器到出事也就4个多月,我没有忘记我的喷雾器是在哪买的,我也没有理由去陷害他人,现在让我一人承担损失不公平,但是法院依证据说话,我服。”并表示以后买东西一定要向商家索要凭证。
【法官释法】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该规则强调将证据作为事实认定的基础,排斥主观臆断或者行政干预的事实认定方式,以及强调案件事实认定的根据,必须是经过法庭举证、质证和认证后采纳的证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法庭主动告知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风险,积极调取事关案件事实的其他证据,组织双方当庭举证、质证全部证据,综合分析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力,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和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仍然无法确信原告所使用的手动式喷雾器为在被告处购买,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原理,原告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判决驳回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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