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有40年未见面 养父向养女索赡养费
  • 发布时间:2015-05-15 00:00

    

    养父与养女40余年未见面,养父年近九十,诉至法院要求养女赡养。近日,该起纠纷经润州金山湖法庭判决,养女每月支付养父赡养费200元。

    杨元夫妻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1956年,杨兰在丹阳婆婆家中被杨元夫妇抱回家中,此后一直随杨元及其配偶张英(已故)一起生活,由杨元夫妇抚养,1970年杨元与张英离婚,杨兰跟随养母张英生活,之后杨兰与其养父杨元一直没有再见面。杨兰在镇江某机关工作,在几年前也退休,子女也均已成家,杨兰的养母张英于2003年去世。

    杨元系1929年出生,今年86岁。与张英离婚后至今未再婚,除杨兰外无其他子女。因为年纪大了,加上疾病缠身,2014年11月份,杨元向法院起诉要求养女杨兰承担每月不少于500元生活费用、履行法定赡养义务。

    审理中,杨兰陈述:原告是其养父,听说大概是三岁的时候到了原告家中,记忆中家庭关系一直不融洽,养父母间每年都要打架,每次打架都是头破血流。在其17岁那年的冬天,杨元与其养母离婚,自己跟随养母生活,之后工作、成家。离婚后杨元在哪里工作、生活,杨兰也不知道。这四十几年,她和杨元也没有往来。

    经审理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杨兰、杨元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杨元与前妻离婚后,杨兰和养母一起生活,但并不影响原、被告之间收养关系的成立。考虑到原告杨元每月有近3000元收入且收入较为稳定,本案中杨兰也已年满60周岁,酌情确定杨兰每月支付给原告杨元赡养费200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文中人物为化名)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admin
法院微博 法院微信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