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龄女司机严重醉驾处刑罚
  • 发布时间:2015-06-17 00:00
 
   【基本案情】被告人徐某某(女,1990年5月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徐某某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12月,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扬中某大道行驶时,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两车受损。扬中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某不负事故责任。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徐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17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据被告人徐某某交待:被告人徐某某同其好友在扬中市某饭店吃饭。被告人徐某某在刚开始吃饭的时候已经说明自己平时喝酒很少并且基本不喝白酒。但是,自己经不住好友的一再相劝,后来就喝了包括白酒在内的大量酒水。“只感到有撞击力,头部昏沉沉的,但是具体事故的经过因为喝酒的缘故已经记不清了”,被告人徐某某如是说。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点评】危险驾驶罪重在打击危险驾驶行为,目的是为了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具体结合本案,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严重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317毫克/100毫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被告人徐某某将自己置于三个危险境地:一是女青年醉酒很危险。虽然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可认定行为人在女子醉酒状态下进行侵犯视为剥夺女子的性自主权,但是女子醉酒客观上会将自己置于比较危险的境地;二是醉酒上路很危险。车主醉酒驾驶机动车会使其听觉、视觉及判断力、反应速度都会产生不良影响,是将自己及他人的身体健康、财产安全置于危险的境地;三是发生事故很危险。车主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其自救能力受到酒精影响而明显减弱,甚至丧失自救能力,是将挽救身体健康、财产安全置于危险境地。问题的根源在于法律意识淡薄,难以转变思想观念,呼吁广大司朋友树立“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良好习惯!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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