糊涂原告,借款不验明身份 为民法官,执行中查出真人
  • 发布时间:2015-06-19 00:00
 
   近日,丹徒法院执行局受理一起看似平常的执行案件,执行员朱九荣在查找财产信息时,发现被执行人身份成谜,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严谨的推理能力,朱法官抽丝剥茧解开了这个谜。
  
    申请人刘某某依据一张借条向法院起诉,借条中注明借款人“张洪亮”,法院判决后,张洪亮外出躲债下落不明。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首先到公安机关查询张洪亮的身份信息,发现全省范围内竟然只有一个张洪亮,且户籍所在地与原告提供的一致。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此“张洪亮”就是该案的被执行人,法院依据此身份信息查询到相关的财产线索并准备执行。因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为慎重起见,执行法官再次向申请人刘某某核实借款人“张洪亮”的身份特征,刘某某称“张洪亮”四十岁左右,而公安机关提供的张洪亮的信息显示的年龄近五十岁,这个重大出入让执行法官心生疑惑。为进一步查明,执行法官从公安机关调取张洪亮的身份证照片,请刘某某辨认,刘某某一眼认出此张洪亮并非向自己借钱的“张洪亮”,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借钱的“张洪亮”到底是谁?为了解开这个谜团,执行法官请当地派出所协助查询,经过反复搜索,最终锁定一位名叫“张洪良”的男性公民,其户籍所在地相同,年龄相仿,经刘某某核实照片,终于确定了“张洪良”才是该案真正的债务人,此时刘某某才恍然大悟,原来向自己借钱的竟然是这位“张洪良”!
  
    由于刘某某的疏忽大意,没有搞清实际借款人的真实身份,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执行法官告知刘某某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积极查找张洪良的下落,争取帮助双方庭外和解。
  
    法官提醒:在民事案件中,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很重要,在订立合同、签写借条等民事活动中,要注意收集对方的身份信息,或要求对方备注身份证号码。只有这样,在产生纠纷时才能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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