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气式酒测结果亦能作为认定“醉驾”的依据
  • 发布时间:2016-04-06 00:00

 

    企图不血检逃避处罚,殊不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也可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4月6日上午,扬中市检察院诉刘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开庭,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也是扬中市首例呼气式酒测结果判处实刑的危险驾驶案。

    2015年9月23日中午,被告人刘某饮酒后驾驶小轿车途中与货车驾驶员葛某发生争执,后在城西派出所接受调解时被葛某举报是饮酒后驾驶。民警对刘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得刘某体内酒精含量值为104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然而,刘某为逃避抽血检验自行离开派出所。2015年10月10日,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

    扬中法院在案件审理质证过程中,将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作为认定醉驾的依据,并作出如上判决。

    近年来,扬中法院不断加大“醉酒”类危险驾驶刑事犯罪的惩治力度,积极与交警部门、检察机关配合,构建司法行政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打击危险驾驶犯罪合力,做到快立案、快审理、快判决。同时,利用庭审直播、公布典型案例、法院开放日活动等方式加大对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集中宣传,营造惩治危险驾驶犯罪的强大声势。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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