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便同居生子,分手后,又为非婚生育子女所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近日,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判决由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共同负担非婚生子女的社会抚养费。
2005年,木子(男)与小琴(女)在常州相识恋爱,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开始了同居生活。2008年生育一子,取名小天。四年后,木子突然离开常州,对小琴和儿子不闻不问,小琴只好独自抚养儿子。随后几年,小琴曾多次与木子协商儿子抚养费的问题,但都未能如愿,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小天由其抚养,木子承担一半的社会抚养费2万元以及教育、医疗、抚养等费用3万余元。
庭审中,木子称,孩子出生后的费用都由自己支付了,只是近两年因经济紧张没有负担。孩子以后的费用可以由双方分担,同时称“我收入有限,高额的社会抚养费和教育费,不同意负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琴、木子非婚生育儿子,其行为违反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和有关法律的基本要求。由于该违法行为是两人共同造成的,故两人均应承担社会抚养费。几年来,小琴已全额缴纳社会抚养费,故判决木子一次性支付给小琴2008年至今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社会抚养费等合计5万余元,并从即日起每月给付非婚生子小天生活费500元,至小天独立生活为止。(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官释法]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该案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主体应当为父母双方,故社会抚养费亦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无论子女是否为婚生、费用是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一方全额缴纳了社会抚养费,即可要求另一方承担相应份额。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