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贪杯又劝酒 苦果只能自己咽
朋友聚餐,觥筹交错一番不失为乐事一桩,只是因醉酒而伤害到自己就得不偿失了。近日,薛先生与同事聚餐时喝多了,回家路途中不慎摔伤,薛先生想到报纸上曾报道过,醉酒者可以向组织者主张赔偿,于是将自己的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摔伤损失。日前,丹徒法院民一庭受理了该案。
承办法官李卉受理案件后,调取公安卷宗仔细查阅,发现事发当日,原告单位同事自发组织聚餐,餐费AA制结算。餐桌上,薛先生一人不停的向其他人劝酒, 至酒席结束,其一人喝了一斤多酒。聚餐结束,同事考虑到薛先生饮酒较多,让没有喝酒的同事帮薛先生把电瓶车骑回家,并叫了一辆车将薛先生等喝酒的几人送走。途中,薛先生表示自己要下车方便,在解手过程中不慎摔倒,其他同事听到薛先生的呼救后赶紧将其送往医院并报警。
李法官将卷宗材料向原、被告出示,同时向原告释明了诉讼风险:被告单位并非本次宴席的组织者和承办人,餐桌上同事并未对薛先生劝酒,在回家途中也尽到了安全提醒义务。原告的受伤系自己在上厕所过程中不慎摔倒,和本次聚餐并无直接联系,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有可能会被驳回。听到法官的释明,薛先生表示,那天自己喝“高”了,有些事情也想不起来了,现在看到卷宗中的笔录,回想起事发经过,也只能自食其果了。最终薛先生撤回起诉。
法官释明:饮酒出现意外的情况下,同桌人或者酒席组织者并非一定需要承担责任,而是应当视同桌饮酒者或者组织者是否尽到了安全提醒和相互关照、照顾的义务。饮酒和发生的意外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各方的过错程度等判断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比例。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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