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担保不履职 离婚条款被撤销
  • 发布时间:2016-08-03 00:00

 

    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未能履行担保职责,却在离婚时将房屋无偿赠予给儿子,出借人王某在得知这一情况后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0年8月,案外人朱某向原告王某借款6万元,由张某为该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后借款人及保证人均未归还借款。原告王某遂向法院起诉张某,后法院判令张某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原告王某6万元,但张某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张某至今仍未偿还。

    后来,原告王某在今年强制执行过程中,才得知张某与妻子已经于2014年9月登记离婚,离婚时两被告约定将婚后所建的一处房屋赠予儿子。原告王某认为,张某尚有债务未还,其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权益。2016年7月,原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告张某和妻子在离婚时无偿转让房产的约定,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离婚协议中载明的部分房产为两被告婚后共同建造,因此两被告婚后所建的房产应属于两被告共同所有,现两被告约定将该房产赠予婚生子,在被告张某未能偿还原告王某债务的情况下,该约定侵害了原告王某的合法权益,故法院对原告要求撤销无偿转让房产约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张某及其妻子在离婚时无偿转让房产的约定。

 

来源:句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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