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小区地下车库入口处被堵,业主在与物业公司沟通无果后将车辆停放在门口,不料被物业公司发现拖至门外,所拖车辆发生损害。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6年3月的一天晚上,原告王某驾驶车辆回到位于句容某小区的家中,发现小区地下车库入口处停有一辆面包车,且占据了大半个车道,导致原告车辆无法驶入车库。于是,原告王某前往小区西大门的岗亭向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反映情况,后双方未就如何解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便将车辆停在小区西大门门口并占据了其中一个车道。第二天上午,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接到小区业主投诉西大门被车辆堵住,后工作人员打电话给交警队,交警队让其自行处理,工作人员便打电话叫拖车将原告的车辆拖至西大门外100米远的路边停放。当日上午9时许,原告王某发现车辆不在原地,待找到车辆后发现车辆后侧两个轮胎被戳破。当日,原告王某找到汽修厂进行维修,共支付维修费用3400元。
庭审中,原告王某诉称,其所在小区车辆乱停乱放,车库入口数次被乱停车辆堵住,以致原告购买的车库无法正常使用。原告为此事曾找被告物业公司交涉,要求其予以制止及加强管理,被告物业公司不予理睬并未采取措施。事发当天,被告物业公司是在关闭小区监控情况下进行挪车的,导致原告的汽车两个轮胎均被人为用刀扎坏。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根据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物业公司对业务停车是管理义务,并不存在保管义务,且原告要求我公司赔偿是基于侵权行为,但合同中约定如果车辆发生损坏或丢失等事故的,由侵权方承担责任,与被告无关,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损失与被告的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此外,法院在调取证据过程中发现,2016年2月至3月,该小区曾经发生两次车辆堵住入口处导致其他车辆无法通行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其管理的区域内地下停车库的入口不止一次被车辆堵住,可见被告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时存在过失,被告物业公司在接到业主投诉电话后将原告所有的车辆拖至小区门外,该处理措施存在不当,故对原告的车辆损失,被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原告未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上,对车辆的受损自身也存在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故法院酌情由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由原告自行负担40%,于是一审依法判决被告物业公司给付原告王某财产损失计人民币2000多元。
来源:句容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