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期限届满后提供担保 法院判决担保期限应从出具担保函之日计算六个月
近日,润州法院处理了一起借款期限已届满后提供担保,债权人主张担保责任的案件。
2014年1月30日,陈乙因其时任法定代表人的某房地产公司经营需要,向陈甲借款3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期一个月,还款期限为2014年3月1日,到还款期日除归还本金外,另支付利息。当日,陈甲履行了出借义务。2015年3月18日,某房地产公司在上述借条上盖章,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24日,陈甲先后收到陈乙归还的利息9.6万元及本金130万元。后,陈甲起诉要求陈乙归还借款、利息,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润州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某房地产公司在借款期限已届满后提供担保,其担保期限应从出具担保函之日起计算六个月,故原告在本案起诉时已经超过保证期间,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判决驳回陈甲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来源:润州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