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对方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瑕疵,却在问题没解决好的情况下与之结算货款并出具了欠条,如今官司缠身时再以产品质量问题提出抗辩。最终,“无知”的魏明为自己的疏忽大意付出了代价。
案情介绍:王强和魏明之间一直有业务往来关系,魏明认为王强在双方业务往来最后一次提供的铜包铝排中有价值3万元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铝排两端没有封头,便要求王强退回,双方因此产生的争议一直未能妥善解决。
去年临近春节时,王强向魏明催要货款,因魏明认为对实际尚欠的货款数额没有异议,便在王强的催要之下先付了2万元货款,后双方又在见证人的劝解下,在当即拟好的欠条上签名,载明:“今魏明欠款八万元(于2016年5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有违约,愿承担违约金(按月息1分)”;欠条下方另有一段说明:“该金额为双方最终确定的欠款金额。王强”两名见证人也签了名。之后,魏明因上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而未能及时履行还款承诺,王强便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魏明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金。
魏明对此辩称,在欠条上签名属实,但王强应当先拿走有质量问题的3万元铜包铝排,他才能与其进行最终结算。
法院审理:新坝法庭法官审理认为,对于王强提供的铝排,魏明在发现其中还存在一批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没有封头的铝排时,应当立即告知王强,如王强不闻不问或者拖延处理,魏明应当及时发出书面通知,以便保留抗辩的证据。
但是,魏明在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后,既没有及时书面通知,又没有在结算时剔除该部分货款,相反,以欠条方式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质量问题的铝排或者货款只字不提并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应当视为魏明对抗辩权利的放弃,如今庭审中再以此为由提出抗辩,不应获得支持。
综上,法官判令魏明支付王强货款八万元,并自2016年5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月息1分的承担利息。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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