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支付1元实扣28888元 不明觉厉的蓝瘦香菇
  • 发布时间:2016-10-26 00:00

 

  被告人李华(化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15年11月18日,被害人张某受到欺骗,在网络上花费50元购买低价Q币,随之被套取银行卡余额信息。李华接到同案犯发送的张某银行卡余额信息,冒充发货客服取得张某的信任,远程控制张某的电脑,编造需要再支付1元激活费用的谎言,欺骗张某点击表面支付1元,实则支付28888元的支付链接。随之张某银行卡中的28888元被支付至李华使用的某平台登记的商户。之后,被告人李华及同案犯瓜分该笔赃款。

  据被告人李华交待:为了骗取被害人进入圈套,其同伙在网页、论坛等处发布低价售卖Q币、游戏币类商品的广告,约谈成功后便套取被害人银行卡内的余额信息。接下来,被告人李华便发送表面支付1元的木马病毒,由被害人进行点击支付1元,实则银行卡内的全部余额均被转走。“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了我在不知不觉中走上犯罪的道路,我会积极退赃赔偿,希望能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华这样说道。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华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退清了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有犯罪的危险和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点评】

  盗窃罪是指行为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上的行为。本案中行为人李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关于点击1元链接“骗”得被害人28888元为何不定性诈骗罪?主要原因在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强调被害人受到虚假信息的欺骗,错误将财产处分给行为人,重点强调具有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具体结合本案,虽然行为人实施了“骗”的手段,但是被害人接受1元的支付请求,实则是处分1元,并没有处分28888元的意思表示。因此,这种犯罪手法上的“骗”,应当归纳于盗窃罪意义上的秘密手段。即被告人李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表面支付1元,实则支付28888元的秘密手段,盗窃了被害人28888元的钱财。另综合被告人李华具备坦白、退赃等法定从轻、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对其作出如上判罚是恰当的。

  新型网络犯罪比较隐蔽,利用高科技程序犯罪比较突出。因此,希望大家莫贪小便宜,谨慎对待银行卡、身份证、绑定的手机号、验证码等重要财产信息,远离网络犯罪的危害!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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