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平(化名)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6年8月23日13时50分左右,被告人李平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扬中市金苇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益加益糖烟酒公司路段,一辆黑色轿车从其左侧超车时将其刮倒。被告人李平起身后表示想私了并要求对方赔点钱,对方驾驶员不肯私了便报警。经扬中市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平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李平的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6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据被告人李平交待:被告人李平于2016年8月23日中午约了几个亲戚在一起吃饭,席间喝了二两左右的42度牛栏山白酒。被告人李平觉得自己平时有半斤左右的白酒酒量,自我认为意志清醒便抱有侥幸心理驾驶摩托车回家。“我现在知道酒后驾驶机动车是犯罪行为了,以后会多向亲戚朋友宣传”,被告人李平这样说道。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平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平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平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有犯罪的危险和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点评】
行为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被定性为危险驾驶罪。
本案中李平醉酒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被撞倒,被判刑谈不上冤屈。危险驾驶罪针对的是行为人危险驾驶的行为,不以是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负事故的主次责任为入罪的必要条件。因此,虽然李平驾驶摩托车作为被撞的一方,依法不负事故主要责任,但是就其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定性为危险驾驶罪依然准确。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