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七旬老汉一拳致人重伤 说到底竟是为了一杯好酒
  • 发布时间:2017-03-09 00:00
 

  被告人刘伟(男,1948年1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6年4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刘伟在扬中市三茅街道外环南路一处民居周某的暂住地,因酒后琐事与被害人王鑫发生争执,后刘伟采取拳击脸部的方式,击中王鑫右眼,致使王鑫右眼受伤。经鉴定,王鑫之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刘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伟已向被害人王鑫赔偿人民币5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王鑫的谅解。

  据被告人刘伟交待:刘伟、王鑫及周某系山东老乡,均为来扬中从事个体收废旧人员。案发当天, 三人相约至周某的暂住地吃饭喝酒。刘伟顺带从家中拿了一瓶白酒及炒肉至周某家中,席间刘伟、王鑫及周某三人很快将该瓶白酒喝完,并且继续喝了周某家中的9瓶啤酒。此时,周某说,家中有一瓶好酒,平日里舍不得喝,今天拿出来让大家一起尝尝。随后,刘伟便帮忙将周某拿出的一瓶海之蓝白酒打开,并依次将三人杯子斟满。王鑫对此没有说话,也拒绝继续举杯同刘伟、周某喝酒。刘伟对王鑫说,你不喝干嘛让我倒满,不是说好酒不醉人嘛!王鑫对刘伟说,我已经到位了,你想灌死我啊。口角之后,刘伟与王鑫二人冲突升级,王鑫拿起一个空酒瓶子将刘伟的头部砸破,刘伟用拳头击中王鑫的眼部。经鉴定,王鑫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伟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已向被害人王鑫赔偿人民币5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王鑫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在本案纠纷中被害人王鑫有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人刘伟的责任。根据被告人刘伟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有犯罪的危险和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点评】 

  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同时,若致人重伤,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喝酒误事、劝酒担责”,酒桌上出了事情,行为人可能会引发民事纠纷,甚至会承担刑事责任。具体结合本案,年近七旬的被告人刘伟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赔偿及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在该事件中被害人王鑫有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人刘伟的责任。综上对其作出如上判决是适当的。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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