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黄”了 ,消费者咋办?
  • 发布时间:2017-03-16 00:00

 

  案情介绍:

  2015年3月22日,洪某在某健身房办理了一张有效期五年的VIP健身会员卡,健身房收取其会员费8800元。2016年7月健身房因故停止经营,并通知洪某转会。洪某认为健身房通知其转会系健身房单方行为,未经洪某同意,且转会后的健身场所位置偏远,配套设施都不能与原场所相媲美。健身房的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健身房之间的合同关系,并要求退还会员费6453.36元。

  法院审理:

  扬中法院审理认为,洪某在某健身房交纳5年期会员费,办理会员卡,健身房为其提供健身服务,双方健身服务合同依法成立。洪某成为健身房会员16个月后,健身房因故停止经营,不能继续提供正常的健身服务,且未经洪某同意,单方强行要求洪某转会由第三方提供的健身服务,致使洪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洪某因此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健身服务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44个月的会员费6453.36元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依法应予支持。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本案中,健身房在不能为洪某提供健身服务后,未经洪某同意,单方强行要求洪某转会由第三方提供的健身服务,显然损害了洪某自主选择经营者的权利。

  在此,法官温馨提示:依法维权,才能消费无忧,广大消费者应提高维权意识,敢于更要善于拿起法律武器对商家的不法行为说不。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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