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军(化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2012年,被告人吴军出狱以后在扬中市八桥镇某地租用民房、冒充住持开设“XX庙”。2014年至2015年6月间,被告人吴军虚构重建“XX庙”工程为诱饵,以该工程可以承包给他人但需要交纳定金、送礼等理由,先后多次骗取王某、马某、韩某等人财物20余万元。
2016年5月至7月,被告人吴军冒充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以帮助葛某办保险为由,骗取葛某人民币12800元;以帮助周某升级残疾证为由,骗取周某人民币34280元,后被告人吴军又虚构政府拆迁迁坟的事实,以许诺周某批发骨灰盒为诱饵,骗取周某人民币32000元;以帮助穆某办保险为由,骗取穆某人民币22500元。
另悉:被告人吴军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8月24日刑满被释放。
据被告人吴军交待:被告人吴军为了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在虚构重建“XX庙”工程的基础上,编写用工协议、合同等文书以达到以假乱真的效果。被告人吴军坦言自己撒一个谎,要用十个谎来圆,由于事情将要败露,便于2015年6月跑到兰州待了一段时间。2016年5月,被告人吴军花光了随身携带的赃款便回到镇江大港新区,以租车为名认识了葛某,冒充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以帮助优惠办保险为诱饵诈骗葛某钱财。随后,被告人吴军在丹徒区某处租住了周某的民房,冒充当地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以帮助升级残疾证为诱饵诈骗周某钱财。在一次租穆某去的车子去上海的时候,被告人吴军与穆某熟络之余,冒充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以帮助优惠办保险为诱饵诈骗穆某钱财。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军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吴军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点评】
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陷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的行为。
被告人吴军冒充和尚开设“XX庙”堂而皇之的行骗,并且对出租车司机、房东等日常生活中接触到的人下手,所诈骗数额之大、花样之多令人瞠目结舌。具体结合被告人吴军具有累犯、坦白等量刑情节,对其不予适用缓刑,作出如上判决是适当的。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上一篇:“红颜”真祸水? 一家四口遭判刑
下一篇:放弃继承又反悔 法官调解续亲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