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装手机被捡 以裸照要挟敲诈勒索获刑
  • 发布时间:2017-04-07 00:00

  被告人李伟(男,1990年生,化名)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6年6月,被告人李伟利用微信认识了被害人王某(女,1996年生),二人逐渐熟络之后,从网络好友发展为现实中的朋友,并且发生了性关系。

  同年7月,被告人李伟因为手头比较紧,看到自己手机上偷拍的与被害人王某发生性关系时的裸照,便产生了敲诈勒索所被害人钱财的想法。于是,被告人李伟谎称自己是捡到手机的人,发送被害人王某的裸照至王某的手机,要挟王某若不打钱5000元便将裸照上传至互联网,若打钱5000元便将该手机邮寄给王某。被害人王某害怕事情闹大,便按照要求汇了5000元(其中包含被害人王某向被告人李伟求助所得1000元)。

  之后几日,被害人王某迟迟没有收到手机,觉得不对劲便找到被告人李伟的住所拨打被告人李伟的电话,随即听到了被告人李伟的手机铃声。被害人王某意识到上当遂报警,被告人李伟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伟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伟退清了全部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伟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有犯罪的危险和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点评】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实质上是行为人通过威胁或者要挟的方式,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的恐惧从而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具体结合本案,被害人王某交友不慎被拍裸照,被告人李伟利用裸照上传互联网作为要挟手段,敲诈勒索钱财,依法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综合,被告人李伟具有坦白、退赃等量刑情节,对其作出如上判决是恰当的。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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