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工人冒然操控垃圾车 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
  • 发布时间:2017-04-25 00:00

  被告人马冬(化名)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马冬系扬中市某环境卫生管理所驾驶员。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马冬在扬中市三茅街道某江边垃圾中转站内操作垃圾车的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能注意到清洁工周某站在垃圾车倒斗与车厢之间,且在未确认垃圾车四周安全情况下,按动关闭倒斗按钮,致使周某被夹在垃圾车倒斗与车厢之间,致胸腹脏器闭合性损伤,后经扬中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据被告人马冬交待:被告人马冬平日的工作就是驾驶垃圾车将辖区内的垃圾集中运到垃圾中转站,每辆垃圾车三个人一组,周某也是组员之一。案发当日,周某反映垃圾车的车尾处的门上挂了一个蛇皮袋子,拉不下来并且比较高。被告人马冬找到一把美工刀想将蛇皮袋子割下来,为了方便切割便返回驾驶室操纵升降按钮将车后门下放一点。哪知道刚一按按钮,就听到林某(另一个组员)急喊“快抬起来”。被告人马冬就赶紧按动按钮,将车后门又抬起来,随即发现周某已经倒在了地上。“我不知道周某是怎么走进车厢车门和车厢中间的,车门快合上的时候,按动按钮会加速合上,所以估计我是稍微按多了一点”,被告人马冬这样说说道。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冬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扬中市某环境卫生管理所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书,被告人马冬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冬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有犯罪的危险和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点评】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被告人马冬冒然操作垃圾车后门的升降按钮,未能注意到清洁工周某站在垃圾车倒斗与车厢之间,以致造成周某死亡,依法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具体结合:被告人马冬具有自首、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对其作出如上判罚是恰当的。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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