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缺少预判 保险生效次日肇事致人死亡
  • 发布时间:2017-05-03 00:00

  被告人王伟(化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6年8月24日16时左右,被告人王伟驾驶临牌为苏L的轿车,沿扬中市金苇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公园路段时,与前方李某驾驶的,因避让违规停放在金苇西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内的轿车而驶入机动车道的自行车相撞,至李某(男,1941年6月5日生)受伤,送扬中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因颅脑、脊髓损伤于当日死亡。经扬中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以及镇江市交通警察支队复核,被告人王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违规停车驾驶人及李某分别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发后,被告人王伟已支付给被害人李某近亲属人民币50000元。

  据被告人王伟交待:被告人王伟于2016年8月22日从扬中的4S店买了一台汽车,该车保险于2016年8月23日生效,不幸在保险生效次日发生了交通事故。“我的眼睛一直盯着前方,没有在注意那个老人,我也没想到那个老师傅会忽然左拐,导致发生了这个交通事故”,被告人王伟这样说道。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伟主动拨打报警及急救电话,积极参与被害人李某的救治,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伟愿意在其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李某近亲属的基础上,另行补偿人民币8万元(包含已经支付的人民币5万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伟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有犯罪的危险和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点评】 

  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王伟驾驶机动车辆,观察疏忽,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遇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而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的机动车时,未减速让行,应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综合其具有自首、赔偿等量刑情节,对其作出如上判决是恰当的。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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