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 为何只判一年半?
  • 发布时间:2017-05-31 00:00

  被告人何林(化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7年2月18日5时53分左右,被告人何林持A2证驾驶冀B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BX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沿238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扬中市八桥镇某路口,遇王某(女,1936年生)骑自行车由东向西横过公路。何林避让不及,王某所骑的自行车与半挂车发生刮蹭,致王某受伤,自行车受损。事故发生后,何林驾车逃逸,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因颅脑损伤死亡。经扬中市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及上级交警部门复核:被告人何林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悉:被告人何林在事发路口由北向南通行时交通信号灯为绿灯,被害人王某骑自行车由东向西横过公路属于闯红灯行为。被告人何林所在地的村委会及司法所出具了其平时表现良好,家庭情况困难的证明材料。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林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林与被害人王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王某近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林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有犯罪的危险和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点评】 

  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使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根据案件事实与证据,除发生事故后逃逸,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及经验法则,何林的其他交通违法行为并不足以使其承担事故的主要及以上责任。换言之,被告人何林因逃逸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若其未逃逸,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被告人何林的逃逸行为事实上已经作为入罪情节,根据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逃逸行为不得再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另综合,被告人何林具有坦白、赔偿、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对其作出如上判罚是适当的。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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