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遭“忽悠” 消费者获三倍赔偿
汽车修理厂在车辆修理过程中使用旧配件遭到车主投诉并诉至法院,日前,丹徒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依法支持了车主三倍赔偿的合理诉讼请求。
2015年7月9日,曹某驾驶家用小型轿车在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随后拖至丹徒某汽车修理厂维修。2015年8月27日,曹某提车时发现所换配件系旧配件,遂当场向汽修厂提出索赔但遭拒绝。事后,曹某向镇江市及丹徒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投诉函并投诉于市长信箱,经丹徒区运输管理处调查核实,汽修厂承认在车辆维修过程中部分钣金装饰件使用了旧配件,但双方就赔偿事宜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曹某将汽修厂诉至法院。
因双方对哪些项目属于钣金装饰件存有争议,丹徒法院向相关专家进行了咨询,经计算,维修中相关钣金装饰件总价为405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因此,丹徒法院最终判决,汽修厂按照相关钣金装饰件费用的三倍共计12177元赔偿给曹某。
一审判决后,汽修厂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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