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单非本人签字,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投保单不是投保人本人签字,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理赔?近日,丹徒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一起这样的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2016年4月,张某驾驶轿车在丹徒区境内与崔某发生碰撞事故,次日,在事故现场东侧水沟发现崔某尸体,公安机关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张某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由张某一次性赔偿68万元,张某也因普通交通肇事受到一年五个月缓刑两年的刑事处罚。
赔偿结束后,张某想到自己的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三责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而保险公司认为张某系驾车逃逸,根据相关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在投保时签署的投保单可以证明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免责事项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但张某称保险是他人代为办理,投保单上的签名不是他本人所签,保险公司未向自己提供过条款,也未就免责条款作过相应释明。多次争论无果后,张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丹徒法院受理此案后,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后保险公司通过内部了解到该投保单上确非张某的签名,而是由他人代签,也确未向张某本人尽到责任免除告知义务。最终,在丹徒法院主持调解下,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和三责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26万元,该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圆满解决。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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