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含铝泡打粉制作包子 夫妻俩双双获刑
  • 发布时间:2017-08-11 00:00
 

  近日,丹徒法院刑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被告人李某、袁某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均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李某与袁某系夫妻,2016年下半年,夫妻俩在其经营的小吃店,用含铝泡打粉制作包子并予以销售。今年3月份,镇江市丹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向其书面告知:加工制作的包子等普通小麦粉制品不得使用含铝泡打粉。被告人李某签收时,袁某也在场,但夫妻俩仍继续使用。同年4月18日,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镇江市丹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至小吃店检查,当场扣押该店制作待售的包子以及含铝泡打粉等。经鉴定,包子内铝含量为214mg/kg。归案后,二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各自的犯罪事实。

  据相关专业人士介绍,铝是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之一,医学界认为人体内铝总含量约100mg,其作为一种低毒金属元素,不会导致急性中毒,但过量摄入,可能引起贫血、骨质疏松、加速老年痴呆等疾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中明确规定:“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据此,丹徒法院依据已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并禁止被告人李某、袁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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