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时不慎摔伤 超市承担30%责任
  • 发布时间:2017-08-14 00:00
 

  市民殷女士在超市购物时不慎摔伤,但对于摔倒的原因,殷女士与超市各执一词。近日,丹徒法院民一庭审理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纠纷权案件。

  2016年1月7日上午,家住丹徒新城的殷女士与朋友带着孩子前往当地超市购物,在追赶小孩的过程中不慎摔伤,后因疼痛难忍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左侧股骨胫骨折。殷女士住院期间进行了置换手术治疗,此次事故造成其各项损失共计20万余元。对于摔倒的原因,殷女士称当时自己是被理货员上货时遗漏在地上的饮料瓶绊倒,同行的朋友可以作证,但超市员工称当时走廊上并无饮料瓶。殷女士在多次与超市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将其诉至法院。

  丹徒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作为超市,具有多个不同方位的监控设备,但仅提供了一份与案件摔倒过程直接相关的监控视频,且该监控视频中的摔倒细节又被超市悬挂的广告牌遮挡,致使原告摔倒的关键细节无法看清,被告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因超市员工与被告具有利害关系,所作证言可信度较小,而原告陈述与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故法院对原告的陈述予以采信,认为被告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被地上的饮料瓶绊倒,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原告作为成年人,在追赶小孩过程中疏于观察,未尽到注意义务,故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

  最终,法院从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及行为的原因力大小等方面综合考量,判令被告承担对原告3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70%的责任。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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