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债权人自行扣押抵押物,法院判决返还原物
  • 发布时间:2017-09-15 00:00

    借贷关系之中,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借贷双方往往会设定物的抵押。那么债权人是否可以在债权到期之后自行扣押抵押物呢?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抵押引起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件。

    何某向A公司借款35000元,约定用一辆陆风牌轿车作为抵押,何某同时还向A公司出具了保证书一份,其中载明:“本人未能在规定的还款时间内进行足额还款,或逾期拒不还款,出借方有权上门扣押车辆。”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止,具体借款起始日期以原告实际收到借款资金为准如收款日期晚于本条款约定借款起始日期的,还款日期同时做相应顺延。后12月2日,A公司将款项给付何某。12月31日,A公司以何某未按时还款为由将其陆风牌轿车擅自开走并拒不返还。无奈,何某诉至句容法院。

    句容法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款项12月2日给付何某,按照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应顺延至12月29日,虽然何某延期一天还款,且何某保证书约定“本人未能在规定的还款时间内进行足额还款,或逾期拒不还款,出借方有权上门扣押车辆”。但扣押车辆的行为属于国家强制措施,应由国家机关行使,A公司无权对该车辆进行扣押,故该合同条款属无效条款。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故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决A公司返还何某车辆。

    【法官说法】抵押与扣押不同,约定了抵押物的债权可以在债权到期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行使抵押权,但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抵押权行使可以先与债务人协商,协商不成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来源:句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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