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 车辆超高刮钢缆带倒水泥杆砸中小女孩 惊悚上演现实版“死神来了”
  • 发布时间:2017-11-20 00:00
 

  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2017年7月5日13时23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持A2证驾驶装载的塔吊部件超过规定高度的苏L重型普通货车,沿扬中市环城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长江花城路段,塔吊部件刮到空中过路钢缆,致架设该过路钢缆的水泥杆折断,砸到乘坐在电动自行车后座上的小女孩李某,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王某驾驶载物超过规定高度的机动车辆,遇有情况,措施不当,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悉:被告人王某驾驶的苏L重型普通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经调解,被告人王某在法律规定赔偿范围外补偿被害方20万元。

  据被告人王某交代:案发当日,被告人王某接到公司装吊塔的任务,驾驶车辆车速40公里/小时左右。事故发生路段,被告人王某并没有注意到道路上方的钢缆,在车子顿了一下后,下意识的轻踩刹车,后车辆往前行驶了10米左右停止。被告人王某在刹停的过程中听到响声(应该是水泥杆倒地的响声,此时用力刹车)。然后,看到一辆电动车倒在地上,一妇女抱着一个小女孩瘫坐在地上。“应该是那个妇女骑电动车载带那个小女孩,水泥杆砸到了小女孩……”,被告人王某这样说道。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与被害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点评】

  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次事故中,多米诺骨牌式的发生经过令人瞠目结舌。这提醒我们在交通活动中,宁让三分莫抢一秒,尤其是机动车一方一定要谨慎驾驶,多观察不要分神。具体结合本案,被告人王某能够主动投案,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并尽力赔偿被害方的损失,得到谅解,对其作出如上判决是适当的。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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