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丹徒法院执行局法官通过主动作为,顺利执结一起看似无法执行的“死案”。
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丹徒某外资公司与贵州省息烽县某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期间,息烽公司共结欠外资公司41万余元,外资公司遂诉至法院。丹徒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息烽公司给付货款41万余元及利息诉讼费等。2016年,外资公司申请执行,因息烽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终结了执行程序。
2017年7月,外资公司再次申请,要求恢复执行。同年10月,承办法官段为东再次来到贵州省息烽县。由于无法查找公司财产,执行法官决定调查一下公司的“出生情况”。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司的股东必须依法缴纳或者认缴一定的注册资金,如果已经缴纳的必须经过法定机构的验资。从调取的工商登记信息看,息烽公司在成立时的出资和验资都是没有问题的。根据多年的执行经验,段为东想到,很多公司在成立时都是借助他人资金,在验资后又抽逃还款,息烽公司是否也是如此?
执行干警带着执法记录仪首先赶往息烽公司验资的某家当地银行,在连续出具三份查询单后,发现该公司根本没有在该银行开具验资账户,用于验资的银行进账单和银行询证函均为假造。为了进一步查证核实,执行人员又前往负责验资的贵阳市某会计师事务所,找到了该所的负责人杨某。经杨某确认,法官手中从工商部门调取的验资报告纯属捏造,无论是文号、还是注册会计师的私章、公司印章都明显不符。至此,该公司发起人股东夏某、高某、熊某、冯某虚假注册公司的事实已经坐实,涉及虚假出资1088万元,远远超过案件执行标的。同时,执行干警通过调查发现,该公司居然在2016年下半年进行了增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经达到3000万元。这说明该公司运营正常,而且很可能效益很好,执行干警看到了希望。
段法官立即带着执行团队回到法院,经合议庭合议,丹徒法院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裁定追加四名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虚假出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裁定有生效期,该院在申请人提供担保后,对四名股东的账户进行了冻结。
措施是严厉的,效果是明显的。息烽公司的法人代表夏某主动与执行法官取得联系,表示愿意按照判决履行给付义务。近日,被执行人将案款汇入被法院冻结的账户,由法院扣划到位,后又补足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等,最终执行到位52万余元,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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