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揭开“项目部”真实面纱
  • 发布时间:2018-02-05 00:00

    案例:甲公司承建某工程项目而向乙公司购买钢材,总价80万元,合同中加盖 “甲公司某项目部”印章。合同履行,乙公司送货至甲公司工地,丙以甲公司项目负责人的名义在送货单、结算单、欠条上签字。乙公司向甲公司催要货款无果,诉至法院要求其给付。甲公司辩称,未与乙公司发生业务往来,也不认识丙,乙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未加盖甲公司的印章,合同中的印章为丙私刻,故应向丙主张,与甲公司无关。

    经查:1、甲公司承建案涉项目属实;2、“甲公司某项目部”印章属于私刻,未经备案;3、甲公司没有丙的用工信息、工资发放流水、社保信息等;4、丙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

    上述情况,乙公司主张甲公司欠款,已穷尽所有举证责任。甲公司仅凭合同印章非甲公司所有、非甲公司加盖,否认与乙公司存有合同关系,是否可以免除其责任承担。针对甲公司的辩称意见,法庭要求甲公司说明案涉工程项目所使用的钢材由来,甲公司代理人以不清楚为由要求庭后核实。第二次开庭,法庭向甲公司释明:为承建案涉工程而购买材料是你方应熟知的基本信息,第一次庭审中法庭已询问你方某工程项目钢材从何处购买,代理人已不清楚为由未予回答,现法庭要求你方庭后十日内核实并向法庭书面回复案涉工程项目所使用的钢材从何处购买或提供相应证据证实钢材买卖相对方是谁,逾期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甲公司未按法庭要求核实并回复相关情况,亦未提供初步证据材料证实所用钢材来源。法院认为,乙公司已提供初步证据证实钢材买卖合同关系的存在及其按合同履行了供货义务,甲公司认为不是合同相对方且未收到货物,仅凭其庭审抗辩意见不足以使法庭确信,甲公司应就案涉工程使用钢材的情况向法庭进行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但甲却含糊其辞,未予明确解释。对甲公司而言,掌握案涉工程的相关信息却拒绝配合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在法庭明确释明的情况下仍无动于衷,法院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甲公司举证不能的前提下让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遂判决甲公司给付乙公司货款。判决后,甲公司并未上诉,已按生效判决履行付款义务。

    现实意义:当前,建设工程施工中,诸多工程公司私刻印章,用于其承建的各个项目或标段,指定具体的所谓项目部负责人经手工程施工事宜,并拖欠材料供应商价款。大多材料供应商不以为意,未谨慎对待此种情况。素要价款或工程款时,承建方否认存有项目部印章,项目部负责人人间蒸发,不知所踪,使善意的合同相对方蒙受巨额损失。审理实务中,供货方的证据材料看似相对薄弱,但明确指向承建方,且能证实存在合同关系且已实际履行,就合同相对方问题,不妨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让承建方陈述工程材料的具体由来可供法院查实,或提供相关线索,或提供初步证据材料,从而撕开“项目部”印章的真实面纱,维护供应方的合法权益。

 

    来源:丹阳法院丹北法庭 戴秋汉、杨学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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