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死亡获偿 分款又起纠纷
  • 发布时间:2018-04-03 00:00
 

  近日,一对年过七旬的老夫妻一纸诉状将儿媳、孙女告上法庭,要求两人给付其子死亡抚恤金中的30万元。后经宝堰法庭悉心调解,该起案件得到顺利解决。

  原告梁老、朱老共生有两子,长子梁一受雇在河南周口某绿化工地工作。2017年10月15日,梁一在中午休息时不幸突然死亡,得知消息后,原、被告万分悲痛,与亲友连夜赶往事发地处理。经过反复交涉,老板金某同意一次性给付赔偿款526000元了结此事。然而,得到该笔赔偿款后,原、被告却对如何分割产生了纠纷。数次协商无果后,原告将儿媳、孙女一齐诉至法院。

  收到法院传票后,被告成某甚感委屈,表示其丈夫意外去世后,老板金某出于道义给付526000元,除去办理丧事花费的7万元,实际还剩45万余元。关于该款如何分割,自己在丈夫出殡当晚就和原告二人进行了协商,即在原告收受葬礼礼金15500元的基础上,再给付两人17000余元,同时每月给付生活费300元,并同意与原告次子共同赡养二老,直至去世为止。当时,原告同意该方案,但拒绝签订书面协议。此后,双方来往正常,自己也从未说过不赡养、不给钱之类的话,不曾想二老居然将自己和女儿告上了法院。

  就已掌握的事实来看,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款项如何分割。承办人认为,虽然之前双方就该款如何分配进行过协商,但因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在法律上无法确认其效力,现在原告既已诉至法院,就意味着其对之前的分配方案是不认可的,故应依法分配,才能彻底解决相互间的矛盾。

  该案中,梁一在工地休息时意外死亡,老板金某给付的526000元,除去工资和路费外,性质上应属死亡抚恤金,是对死者亲属在物质上的补助和精神上的抚慰,并非遗产。根据有关规定,死者所在单位对给付对象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理,无规定的则为死者近亲属共有。金某给付该款时并无书面明确意见,目前也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实践中主要从当事人与死者的依存度和关系以及注重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原则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而就本案实际情况看,原告的年龄、收入、身体状况等与被告相比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如无其他特殊事由,分配时将予以适当照顾。

  鉴于原、被告与死者生前的关系,法官希望双方能从亲情角度出发,适当作出让步,协商解决为好。经过与当事人反复沟通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成某一次性给付两原告20万元,案件至此顺利得到解决。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案件相关人物已化名)

责任编辑:admin
法院微博 法院微信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