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上高速公路遗落轮胎致车受损,谁之过?
  • 发布时间:2018-05-02 00:00
 

  2016年12月,王先生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因碰撞路面遗落的轮胎导致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赔付理赔款后,取得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遂将某高速公路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因未及时清理路面障碍,导致车辆受损产生的费用。近日,丹徒法院民二庭法官张敏审理了这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

  高速公路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敏认为,高速公路公司是否构成侵权主体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键看其是否已尽管理义务。高速公路是由专门机构管理的具备高速、封闭、机动车专用等特点的道路,该特征决定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确保高速公路符合通行技术标准和良好的通知环境,负有及时清理路障、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的义务,机动车辆在履行了交纳车辆通行费的义务后,即享有使用高速公路并安全通行的权利。因此,高速公路经营者应保证道路的畅通安全,如果未尽管理义务或管理有瑕疵,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案中,高速公路怠于巡查和清障的不作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相当因果关系,其依法应对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综合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现场状况,法院认定为50%的赔偿责任。同样,涉案驾驶人王先生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未尽充分安全谨慎义务,未及时发现障碍物,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50%的责任。最终,判令被告某高速公路赔偿保险公司相应损失10800元。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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