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期间转让房产 润州法院依法判决撤销
  • 发布时间:2018-06-14 00:00

    法院生效的判决必须得到执行,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但现实生活中,不但会出现拒绝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有些人甚至采取不法手段企图逃避法律责任。近日,润州法院金山湖法庭审结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判决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经营一家包子店,其十岁的儿子在店里蒸笼里取烧麦时,不慎碰翻了蒸笼和锅炉,锅炉中的开水流出,致行径此处的原告,一个不满五岁的小女孩的身体多处烫伤。2017年4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夫妻赔偿。同年9月,我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宿费等费用,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2018年3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52646.57元。

    在上述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为逃避债务,将自己的住房卖给了第三人,原告遂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为查明事实,我院赴被告老家安徽安庆某乡镇进行调查,在寻找了两个乡镇之后终于查明第三人系被告的母亲。我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过程中,在明知自己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以买卖的形式转让给自己的母亲,明显不符合正常的房产交易习惯,法院有理由相信被告向第三人出售自己的房屋属于无偿转让财产,这一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债务清偿能力降低,直接造成原告的债权无法实现这一实际损害后果。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做出判决:撤销被告与第三人(被告母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法官释法:

    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制度是保障合同履行、债务履行,维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措施。并且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也应由债务人负担。本案中被告(债务人)在诉讼期间把自己的房屋出卖给自己的母亲,明显符合合同法第74条第一款情形,因此,法院撤销了房屋买卖合同,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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