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法院丹北法庭成功调处一起长期未结案件
  • 发布时间:2018-06-28 00:00

   近日,丹阳法院丹北法庭成功调处一起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朱某于2013年10月24日行走不慎摔倒,后至被告市某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治疗,但被告只为原告简单做了石膏固定术。通过被告的治疗,原告的伤情未见好转,并导致左膝关节肿胀,内翻畸形,剧烈疼痛。原告于2014年4月8日至江苏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于2014年4月9日在腰麻下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植骨术”。

    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过错造成原告残疾不能行走。原告为维护其权益,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同意对被告在原告诊疗过程中有无过错等申请鉴定。

    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尚无法判定被告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求。原告不服该判决,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票〔2015〕镇民终字第2552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重新立案受理。

    考虑到本案原告年事已高,且案件时间跨度较长,为了彻底平息当事人纠纷,消除社会矛盾隐患,承办法官多次到原告处走访、了解情况,并就鉴定事宜向原告进行了释明,原告最终同意申请司法鉴定。

    2018年5月24日,镇江市医学会作出医疗损害鉴定书,认为被告的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因素。收到该鉴定结论后,本院优先安排开庭。经承办法官耐心说服,双方当事人冰封的矛盾心结终于被融化打开,最终被告愿意一次性赔偿原告36400元。

    来源:丹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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