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执结,公司就能申请破产清算?
  • 发布时间:2018-08-29 00:00

案件详情

    四川昭钢炭素有限公司申请中冶东方江苏重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冶东方成立于2009年10月22日,注册资本24000万元人民币。中冶东方因欠付四川昭钢价款1169161元及利息被法院判决给付,该案经法院强制执行未能执结,并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3月四川昭钢遂向丹阳法院申请中冶东方破产清算。

    丹阳法院在审查破产申请时中冶东方提出异议,认为中冶东方目前资产大于负债,而且拥有亚洲第一、世界第三的电炉,虽受国际和国内市场影响,遇到一定困难,但正在积极调整经营策略,寻找合作厂家。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债务已经得以清偿,经营状况已经逐渐好转。故认为中冶东方目前不符合破产清算受理条件。

法院审理

    丹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冶东方对四川昭钢炭素有限公司到期债务虽未及时清偿,但是中冶东方提供证据证明其负债总额并未超过其资产总值,亦未完全丧失清偿能力。而且中冶东方所从事的产业为“废旧钢铁循环利用、中厚板材的生产”,能源全部为电而非煤炭,完全符合目前我国的环保政策及产业发展方向。遂于2016年4月裁定对四川昭钢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四川昭钢不服上诉,镇江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据了解,在去年年初开始,中冶东方已恢复生产,经营状态良好,并逐渐清偿所负债务,客户对于企业的前景也比较有信心。

    来源:丹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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