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城法庭法官释法明理 倾情化解家事纠纷
原告徐某某(女,1937年生)与被告赵某某(男,1933年生,退休教师)于1998年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至今。再婚前,双方子女均已成年。2011年上半年,徐某某不幸罹患脑梗,后丧失生活能力,一直由赵某某照顾。
近年来,赵某某由于年老且患有心脏病,无力照顾徐某某,要求徐某某子女接回照顾,由此与徐某某子女发生纠纷,赵某某还多次到镇政府、派出所等部门信访,要求解决徐某某的生活问题。后徐某某(子女)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某给付徐某某生活费、医疗费等。
就本案纠纷,此前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多次组织双方调解解决,均未成功,当事人矛盾趋于激化。丹阳法院吕城法庭开庭审理后,考虑到本案婚姻家事纠纷的特殊性,从有利于矛盾纠纷化解、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角度,不宜简单判决结案,遂耐心组织双方当事人的子女及代理律师调解。
经过多次释法明理、沟通协调,终于促成当事人及双方子女互相体谅,并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徐某某由其子女服侍照顾,被告赵某某与徐某某系夫妻关系,有照顾徐某某的法律义务,且有退休工资,应自2018年11月起每月月底前给付原告徐某某生活费、医药费等800元。
此案成功调解结案,化解了看起来不可调和的矛盾纠纷,有效促进了农村婚姻家庭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来源:丹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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