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断章取义 自认为分居满两年=离婚
结婚虽是人生大事,但离婚同样不可随意,离婚跟结婚一样都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近日,丹徒法院受理的一起离婚诉讼,被告因对婚姻法的错误解读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告柳晗与被告汪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婚后育有一子汪小杰。近年来,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被告汪洋外出居住,自此常年不回家,双方分居至今。2015年,对婚姻生活不满的柳晗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未获准许。
2018年,原告再次来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法院立案后,向被告邮寄了开庭传票等相关应诉材料,汪洋接收后没有出庭应诉。庭审中,柳晗表示,自己与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时间已超过两年,且分居期间,汪洋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加速了二人感情的破裂。第一次判决不离后,被告对柳晗说,不必起诉离婚,分居时间长了就会自动解除婚姻关系。开庭结束后,承办法官向现已成年的汪小杰进行询问,进一步确认了原、被告已分居多年的情况和事实。
在我国并没有自动解除婚姻关系这一说法,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对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断章取义,只看到“分居满二年,离婚”。该案中,原、被告婚后因家庭日常生活琐事经常争吵,双方分居后未能进行有效沟通,致夫妻感情日渐淡薄,且在2016年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继续分居,夫妻关系未有任何改善。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可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况,故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文中人物已化名)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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