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规定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1月16日上午,丹徒法院对一起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该案也系镇江市首例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关某在江苏省昆山市某驾校报名学习驾驶,并交纳学费4600元人民币。因其手指缺失,且一直未参加培训学习,自认为无法通过考试,遂请该驾校负责人陈某帮忙通过驾驶资格考试,并承诺事后给予好处。后陈某找到与关某年龄相仿、样貌相似的周某,让其代替被告人关某考试,并承诺给予5000元好处费。之后,周某分别于8月24日、10月15日、11月6日至镇江市车管所代替被告人关某参加并通过科目一理论考试、科目二场地考试、科目三道路考试,陈某共给予其4000元好处费。11月15日,周某再次代替关某参加科目三理论考试(新增添的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在考场出口签字确认时习惯性地签成了自己的名字,被镇江市车管所考试工作人员当场发现。
案发后,陈某、关某分别于2018年11月21日、12月3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各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退出赃款4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周某、关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代替考试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周某、关某犯代替考试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关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主动退出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能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故判处被告人陈某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周某某、关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文中人物均已化姓)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