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赌债案件
明知他人借款用于赌博,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前不久,丹阳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涉赌债民事纠纷案件。
具体案情
2018年8月29日,原告胡某将被告杨某诉至丹阳法院,要求被告杨某归还借款8.4万元及利息。庭审中,原、被告对其中一笔45000元的借款产生了争议。被告称,其并未收到2017年11月29日借条上载明的借款45000元,此款是原告于借款前一天,在某赌场内交付给担保人庄某的赌资。原告对此予以否认。
被告为证明自己陈述的事实,向法院提供了其与原告及他人的谈话录音。录音中,原告提到“开窑”、“水钱”等赌博术语,并称自己带了5万进去,放了45000元给庄某。庭审中,原告又称自己未进赌场。
案件承办人认真研析案情,认为该45000元借款是由原告与担保人庄某于 “赌场”内交付的,且是庄某用于赌博的。虽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实际上双方未对该45000元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赌博是国家法律严令禁止的行为,赌债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其中45000元借款部分,其形成原因是基于赌博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赌债,不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中的39000元借款部分予以认定支持,对其余45000元借款部分不予认定,并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该部分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点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的民事行为无效。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民间借贷是一种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在参与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各方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否则因违法行为而带来的纠纷及后果,只能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来源:丹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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