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口法院刑庭案例入选2019年法官权益保障十大典型案例
  • 发布时间:2019-02-26 00:00
    今年的2月26日是第三个江苏法官权益保障日,江苏省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今日公布的“维护司法权威、保障法官权益”典型案例,京口法院刑庭史友兴法官于2018年6月28日审结的潘某某等五人扰乱法庭秩序案入选其中。
    【基本案情】2017年10月11日上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该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某某、被告的经营者潘某某等人到庭参加诉讼。开庭前,法庭宣布了法庭纪律。当天中午庭审结束后,趁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在法庭阅读庭审笔录时,旁听人员张某某、叶某某、黄某、胡某某等人未经准许进入审判区,与潘某某一起殴打原告诉讼代理人彭某某,且无视法官当庭制止,仍继续追打彭某某,致法庭秩序严重混乱。
    【处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2018年6月14日,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以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潘某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法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定场所,诉讼参与人依法参与诉讼时,其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应当维护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及司法秩序安全。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到庭参与诉讼、旁听案件时,必须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某等四人作为旁听人员,未经准许进入审判区,且不听法官制止,与潘某某共同殴打对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律师,不仅严重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而且致使法庭秩序严重混乱,影响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对此必须加以惩处。人民法院依法对潘某某等五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有警示意义。
    来源:京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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