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骂人痛快,被判赔偿并赔礼道歉
  • 发布时间:2019-03-07 00:00

具体案情

    刘某(女)与王某(男)原系夫妻关系,王某与徐某(女)系朋友关系。刘某认为徐某的介入导致了其与王某离婚,遂自2018年11月开始多次试图添加徐某为微信好友,并留言表明其原系王某的妻子,还使用侮辱性语言进行谩骂。因徐某未予理睬,刘某即留言:那我将你的事迹写写发给全镇人民看看,翼网上散播散播。后刘某在多个微信朋友群中散播配有徐某头像和微信名片的文章,抖露了原告徐某的婚史,以及注入“到处勾搭男人……”等不堪描述。徐某遂以被告刘某损害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近日,丹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被告刘某将离婚问题归咎于原告徐某,先是通过留言谩骂侮辱原告,继而在微信群中发布配图文章,列数不实言论,损害原告的名誉,足以致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故被告刘某的行为与原告徐某的名誉被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被告刘某向原告徐某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微信作为一种新型的信息交流、传播方式,逐渐成为人们向外界展现日常生活状态、发表个人言论、评价社会百态的工具。但在微信里评头论足之时,也不要忘记可能产生的的侵权问题。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但并不代表可以在微信中任意而为。微信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行使权利的前提是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微信与QQ、微博、博客等社交平台一样,虽然大多是熟人交流的圈子,但有一定的传播范围和影响力。特别是朋友圈的人,大都与侵权人或被侵权人在工作、生活上的联系紧密。在熟人圈内散布侮辱言论,对他人或其公司进行漫骂攻击,更容易使人相信。再经熟人之间口耳相传,极易从网上传播到现实中去,影响程度更深,更易加重对他人的伤害。因此,人们在网上活动,比如在微信群及朋友圈发布言论时,也需谨言慎行,尊重法律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侵权,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文中刘某、王某、徐某系化姓

    来源:丹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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